會計做假賬,要負哪些責任?
2023-11-03 分享
對于做假賬的處罰,主要適用《會計法》、《稅收征管法》和《刑法》。
一、《會計法》的相關規(guī)定
在會計法中,小編注意到了這么一條: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chǎn)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條其實很有意思,對于打工人來說,一邊是行政處罰,一邊是房貸車貸,應該如何進行抉擇呢?
但是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的話,其實是給我們指明了一個能夠規(guī)避風險的路,總結起來就是三個字:走流程!也就是說,作為財務人員,千萬不能私自受理,而是要經(jīng)過層層簽字審批,畢竟業(yè)務人員才是直接責任人,最終老板知情并簽字了,我們才能開展財務相關的業(yè)務。
關于會計法中規(guī)定的量刑(第42條),如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稅收征管法》相關規(guī)定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三、《刑法》相關規(guī)定
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而刑法只追究兩種人的責任:直接負責人(指使者)以及直接責任人(經(jīng)辦人)。
對于公司法人來說,以下三種情況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1)是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
(2)指使或授意財務總監(jiān)、會計操作;
(3)明知作假,而未進行制止。
關于《刑法》的量刑,主要涉及的是危害稅收征管罪。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通過上述三部法律,我們可以得出簡單的結論:
如果財務人員不屬于直接責任人,則不會被判刑。因此作為財務人員一定要走好流程,并做到流業(yè)務流程留痕。謹記,只有假業(yè)務,沒有假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