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起止時間如何計算?能否稅前扣除?

2022-11-24 分享

近日,接到了很多財務朋友咨詢稅收滯納金的相關問題,例如:稅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如何計算?哪些情形需要繳納滯納金?稅收滯納金能否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扣除?

本期,就帶您一起了解稅收滯納金的相關知識,快拿出小本本記下來吧~

Q

1.稅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如何計算?

A

由于新冠病毒出現還不到一年,疫苗能提供多長時間的保護還不能下結論,但目前數據顯示,疫苗保護期在半年以上是沒有疑問的。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

Q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是否會被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

A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Q

3、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是否會被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

A

納稅人按規(guī)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八條

Q

4、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是否需要加收滯納金?

A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guī)定。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

Q

5、納稅人發(fā)生補稅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滯納金?

A

情形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情形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情形3.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Q

6、經稅務機關核準發(fā)生延期申報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滯納金?

A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guī)定。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第一條

Q

7、稅收滯納金能否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扣除?

A

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yè)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guī)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條

Q

8、納稅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必須同時繳納嗎?

A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所稱欠稅,是指依照《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公布,第44號修改)第三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認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一條

Q

9、企業(yè)破產清算,所欠稅款及滯納金如何處理?

A

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企業(yè)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滯納金及罰款。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也應一并申報。

企業(yè)所欠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企業(yè)所欠稅款、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稅務機關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申報,其中,企業(yè)所欠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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