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基礎-2021稅務師《涉稅法律》每日一練
2021-09-23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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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法律
【多項選擇題】
木木公司是一家加工水果罐頭的企業(yè),截止2018年年底其負債總額達300萬元,賬面資金為350萬元。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時,人民法院仍然應當認定木木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A.因資金嚴重不足,木木公司無法清償債務
B.法定代表人劉某下落不明但有其他人員管理財產,木木公司可以清償債務
C.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木木公司無法清償債務
D.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木木公司無法清償債務
E.因財產無法變現(xiàn),木木公司無法清償債務
【參考答案】A,C,D,E
【答案解析】?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①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xiàn)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③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④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⑤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備考稅務師職稱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只有每天完成好當天的學習任務,才能收獲最完美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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